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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学科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6年08月26日 00:00    来源:教务处    作者:    阅读:次

呼和民院院字[2010]9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学科门类,根据专业设置情况,我院可授予文学、教育学、管理学、法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
  2. 在学院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
  3. 所修读课程、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及其它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且平均绩点文科生达到2.0,理科生、艺术体育生达到1.8,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毕业当时未修完规定学分,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2.在校期间曾受过学院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者;
  3.考试违纪、作弊者;
  4. 平均绩点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5、因其它原因学位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补授学士学位:
  1. 因毕业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指重修后仍不合格)课程不合格或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成绩不合格不能毕业者,毕业后一年内重修不合格的课程或重新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且课程成绩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学分绩点达到规定要求者,在补发毕业证书的同时补授学士学位。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而未获得学位者,毕业一年后两年内,确有突出表现者,出据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补授学位(因考试作弊而未获得学位者不补授学位)。
  第三条  符合《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第二学士学位与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位委员会(简称校学位委员会)负责,以全体会议的形式评定。学位委员会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第五条 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生所在系逐个审查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学业成绩和鉴定材料,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登记表》,经系学位分委员会讨论,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意见,于每年6月上旬将《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登记表》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各系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进行审核,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学院学位委员会评定通过,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院存档。
  第五条  附  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撤销已授予学位。
  二、学位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三、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后,教务处可出具相应证明。
  四、本细则从2013届本科毕业生开始试行。
  五、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