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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学科

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6年08月26日 00:00    来源:教务处    作者:    阅读:次

呼和民院院字[2014]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立志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学期间完成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三)非英语专业的学生,需参加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四)参加教务处委托相关系(部)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的学位考试,成绩合格;如在读期间已修该两门课程且成绩在70分以上者,可免试;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应得学分达不到毕业要求而结业的学生。
  (二)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改悔者。
  (三)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四)高起本必修课不及格在五门以上(含五门)、专升本必修课不及格在四门以上(含四门),且不及格课程补考成绩平均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者。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的程序: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位委员会(简称校学位委员会)负责,以全体会议的形式评定。学位委员会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成人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生(学员)所在系逐个审查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学业成绩和鉴定材料,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登记表》,经系学位分委员会讨论,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意见,于每年6月上旬将《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登记表》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各系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进行审核,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学院学位委员会评定通过,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获得者名单及材料由学院存档。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补授:
  (一)在校学习期间英语未通过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一年内返校参加考试。如成绩通过,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二)高起本因补考课程在五门以上(含五门)、专升本因补考课程在四门以上(含四门)且课程补考成绩平均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一年内,以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的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达到规定要求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应届本科毕业生在离校后一年内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原则上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其他: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原则上授予学士学位。
  (二)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其公共英语课程考试不及格须补考的,则补考成绩不作学位处理。
  (三)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取得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者,其“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考试不及格须补考的,则补考成绩不作学位处理。
  (四)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在公开出版发行(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学术刊物及学术论文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者,其任一门相关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考试不及格须补考的,则补考成绩不作学位处理。
  (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对取得公认的其他显著成绩者,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可作为个案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经投票表决,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席会议2/3以上委员的同意票,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附  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撤销已授予学位。
  (二)、学位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三)、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后,教务处可出具相应证明。
  第七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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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