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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采购管理办法(2017年2月修订)

2018年11月13日 16:15  点击:[]

(2017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采购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完善采购活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属各部门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政府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科研经费、社会捐赠资金等采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图书资料、基础建设项目、后勤服务所需的大宗物资、有关配套项目或服务项目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采购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采购活动中要认真履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严格以法办事。同时,要充分发挥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为教学、科研以及其它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维护学院利益,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全院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采购计划。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是学院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分别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采购任务。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学院采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会同财务处编制学院政府采购年度计划;

(三)组织招标采购工作;

(四)负责采购标书、合同及相关文件制作;

(五)组织已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督促中标商按合同履行售后服务承诺;

(七)完成招标档案归档整理及合同登记等后续工作;

(八)做好招标采购工作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图书以及其它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全院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的采购计划编制与招标采购工作。

第九条 纪委监审处负责审核采购计划、采购预算,对招标、采购、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采购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以及其它工作需要,每年年底向主管部门申报教学仪器设备以及相关物资采购计划(注:教学部门报教务处、其它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立项。立项后的采购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由财务处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采购计划的编制:

(一)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以及其它工作需要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对本部门所属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论证、确定设备选型、技术指标和采购预算,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各部门对所采购项目的预算、设备选型、技术指标负全责。

(二)主管部门本着“急需和必需”的原则,根据项目预算和轻重缓急程度对各部门申报的采购项目进行科学编制。编制采购计划必须落实其配套设施,保证项目的完整性和实用性。

(三)主管部门应按年度编制、汇总采购计划,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分别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执行。

(四)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采购,应尽量减少零星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提出购置计划的,在经费来源有保证的前提下,由申请部门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非预算内采购项目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分别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执行。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后的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的,应由采购部门填写《采购计划变更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和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分别送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执行。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下达后,采购部门根据进度安排,及时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预算内采购项目申请表》,标明所购仪器设备或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型号以及详细的技术参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部门在制定技术参数的过程中,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和技术论证,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报送前应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上报后的采购清单和技术参数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四章 采购程序与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院年度采购计划,汇总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采购项目申请表》,将汇总后的采购清单、技术参数、采购方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采购方案批准后,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或委托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各年度《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网上二次询价(竞价)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三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采购合同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不管采用何种采购方式,一经确定中标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采购部门及时与中标商办理签订采购合同事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 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所采购的货物在运抵用户后,按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购部门应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验收,且应在规定时间内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报告。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人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购计划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将采购计划、学院批准文件、政府采购项目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单、质疑答复、投诉处理等采购文件收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财务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金额、付款方式、比例和时间向中标商支付采购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院采购活动接受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纪委监审处是学院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对采购活动及整个工作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采购活动规范、合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利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醒采购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改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合同履行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五)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要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认真组织采购活动,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不符,应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下发的《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呼和民院院字[201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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