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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7年2月修订)

2018年11月13日 16:14  点击:[]

(2017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内财资[2008]2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学院固定资产的各行政处室、教学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后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固定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各部门享有占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明确处置权限,严格审批手续,防止和杜绝资产的浪费与流失。

第二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淘汰资产;

(三)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仍有使用价值,但继续使用已不能够满足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有: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处置交通运输工具、大型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单位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置意见,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处置原始价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房屋、建筑物,以及单位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的交通运输工具、大型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置意见,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三)处置土地以及原始价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的房屋、建筑物等重要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置意见,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一)部门申报:各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在处理符合处置条件的固定资产时,会同财务处、技术部门审核,提出鉴定意见(注:单价≥10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废,必须组织3名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需报废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并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贵重仪器设备处置专家鉴定意见》),按要求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各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提交的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对提交的处置材料进行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意见以及有关专家论证意见,进行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条 各部门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部门公章);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根据不同处置方式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1、属于报废、报损的还需要提交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国资处负责聘请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2、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部门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部门的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部门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3、属于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还需要提交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资产评估备案、核准文件。

4、属于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对外捐赠的还需要提交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和受让方基本情况。

5、因部门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6、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7、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规范与要求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集中处置和学院自行处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主办部门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部门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同时要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 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根据各部门资产配置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调剂。

第十四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出具鉴定,并对造成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报废报损变价收入等,均属于国家所有,收入全额缴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各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和办法,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拆卸报废资产及其零部件。对于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下发的《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呼和民院院字[201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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