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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公共用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7月)

2018年11月12日 15:4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用房的管理,充分、合理的使用学院的房产资源,提高公共用房的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避免公共用房闲置或私自更改其用途,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用房是指产权属于我院(除职工宿舍以外)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三条 学院公共用房实行院、系(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公共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制定全院公共用房管理使用办法,负责院公共用房的调配和监督。系(部门)负责属本部门公共用房的管理、使用和调整。

第四条 公共用房的使用应根据学院与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力求做到各部门用房相对集中,充分发挥房屋设计功能,使用方便,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五条 学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协调管理部门为学院办公室; 各种类型的教室、实验室、学术报告厅、系(部)办公场所的协调管理部门为教务处;学生宿舍用房、食堂及其它服务性公共用房其分配管理部门为学生处和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公共用房其分配管理部门为图书馆。

第六条 除因治安需要并经同意设置值班人员用房外,严禁占用公共用房作为休息室及其它用途。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管理范围和性质,参照本《办法》分别制定各类教学、办公用房和服务性用房的管理办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公共用房需要对外出租,必须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研究,并获准后方能出租,所发生的收入一律缴纳学院财务处。

第九条 公共房屋维修由各部门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报后勤管理处实施。

第十条 各部门应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占用办公楼、教学楼、学生楼内的公共空间,楼道内不得堆放杂物,要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不得影响学院教学工作和学生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协调管理部门有权对所分管部门公共场所的监督和管理,要定期检查评估和通报。

第三章 违章责任

第十二条 未经允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学院公共用房进行经营性活动,对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学院除对其经营所得全部追缴学院财务外,还将视情节对相关部门或个人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用房的,已占用的必须在学院责令的期限内迁出,逾期不迁出者,学院将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用房部门和个人未经学院批准,未办理有关手续,自行将公共用房调换或改变房屋用途的,学院将收回房屋,并追究该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学院审批私自改造公共用房结构的,学院将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建筑设施损坏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还将追究该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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