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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教职工资产移交管理办法(2011年7月)

2018年11月12日 15:42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因人员变动或机构调整造成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及《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变动包括离退休、调出、出国(两年以上)、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等离岗人员以及经学院同意在学院内部岗位变更的人员。机构调整是指经学院批准,院属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离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人员变动和机构调整均要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 教职工离岗前应将所经手、保管和使用的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移交给本单位接替人员或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员,由资产管理员按本办法的要求负责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有资产变更表》,并负责办理所有的变动、移交等一系列手续。相关手续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确认后,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方可在人事处职工变动通知单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 经学院同意在学院内部换岗的教职工,应先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在核实帐目后应及时督促调出人员办妥国有资产移交手续,并同往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帐、卡移交复核手续,最后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后,有关人员方可在在人事处职工变动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否则将追究签字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经学院批准,院属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离或重组等机构调整的,持批件或有关文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

第六条 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的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对原管理资产安全和完整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调配学院资产。

第七条 机构调整后两周内,接收单位应将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名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原使用部门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有资产变更申请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安排双方交接时间、办理交接手续,以便完成资产交接工作。原部门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在与接收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原资产管理岗位。

第八条 因有关责任人拒绝移交、丢失或损坏的,按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因人员变动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而在职工离校或离岗通知单上签字盖章而导致资产流失的,由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负责人负全部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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