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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预算执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24-07-05 16:1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明确预算执行责任,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所有专项项目。

专项项目是指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日常专项和财政专项,其中日常专项主要包括学生奖助学金、实习费等。

第三条各单位、各部门是指纳入学校经费支持范围,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独立承担责任的单位和部门。

第四条预算执行率是反映预算执行进度的指标,包括当年执行率和总执行率,用百分比表示。

当年执行率:是指自当年1月1 日起,至考核时间点为止,被考核项目使用当年拨款发生的实际支出(含借款)占项目当年拨付预算的比率。

总执行率:是指自预算拨付之日起,至考核时间点为止,被

考核项目发生的实际支出(含借款)占拨付预算的比率。

年度内追加的财政拨款项目,自学校收到追加预算文件之日起,将追加的预算计入相应项目的当年拨付预算,并开始计算和考核预算执行率。

第五条序时进度是指按照月份计算的项目应达到的预算执行率指标,是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标准,第N月序时进度=(N÷12)×100%。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财务处、党政办公室(机关党委)、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预算执行工作实行各单位、各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校长对全校的预算执行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对其分管部门的预算执行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对预算执行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八条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检查预算执行进度与效果;定期(每季度一次)或不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拟定预算执

行工作的具体奖惩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财务处是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及时下达批复的预算;定期向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各单位、各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报告以及执行中遇到的超常规、异常情况报告。

第十条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项目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遵守财经法规,切实提高预算执行绩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估、可行性论证,预算申报要明确测算依据、设定绩效目标等,做细、做实、做准预算。

第十二条建立预算执行进度定期通报制度,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由财务处负责编制《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表》。

第十三条财政拨款专项的序时进度遇到特殊情况,如追加预算下达时间较晚、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确实无法达到序时进度的,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书面上报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年度中,预算执行率未达到序时进度的预算项目,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对未执行的资金进行统筹调整,调整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财政预算资金原则上应在年度12月15 日前执行完毕。如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执行的,需在年度11月1 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奖惩与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将预算执行工作与各单位、各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绩效考核挂钩,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预算年度下半年,预算执行率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序时进度的单位、部门,由其分管校领导约谈相关项目负责人,并作为单位、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影响预算执行率未达到年终序时进度的责任单位(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特殊情况除外),以及绩效评价结果为D的预算执行单位,按照3%-5%的比例核减单位下一年度运行经费。

第十九条每年年初,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进度及质量情况,对执行情况较好的单位、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进行表彰及奖励。

第二十条在提高预算执行工作效率的同时,各单位、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依据预算开支范围使用资金。学校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管理,重点监管“年底突击花钱”行为,适时开展

绩效考核,切实保证和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各单位、各部门在支付资金时,要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履行相关流程,严格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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