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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完善选聘与管理工作机制,现对行政处室和教辅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总体原则
    行政处室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按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呼民院党发【2011】 2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具体要求
    1.受管理岗位职数限制,原则上不新提任科级干部。科级机构科级干部岗位空缺的部门,从本部门现有在本院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且工作业绩突出者中择优考核拟定人选,经组织部门审核、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可担任科室负责人;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者,若本科室正科级干部岗位空缺,经部门考核推荐,组织部门审核,党委会研究通过,可提任正科级干部。
    2.各部门科级干部和科室负责人拟任人选,须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分管领导同意后推荐上报。
    3.教辅部门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52岁。
该补充规定与《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不符之处,应以该补充规定为准。

 

                   中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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