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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

 
   为做好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促进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参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坚持: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二、机构设置、干部职数及选拔范围
  1.科级机构的设置由学院人事处负责核定。
  2.科级机构领导职数原则上确定为:一般科级机构设科级干部1人。
  3.选拔范围为全院所有在职在岗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
  三、任免权限
  1.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2.各系部、各部门根据科级机构及干部职数限额,向学院党委提出科级干部使用建议,并负责拟任人选的考察工作。
  3.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科级干部的任免审核和备案工作。
  4.学院党委研究确定聘任人选,作出聘任决定。
  四、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
  3.具有较强的办事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较好地履行所分管工作的职责。
  4.具有一定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工作计划和总结,并能提出所分管业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1年8月1日后出生),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含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1年8月1日后出生);副科级提任正科级,需有两年以上副科级岗位任职经历,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经民主推荐,组织考核,党委审批,可直接提任正科级干部。
  6.后勤管理处可根据自身实际,参照以上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视具体情况,确定现有正、副科级岗位拟任人选。其中新提任的科级干部须为学院在职干部,且符合年龄不超过40周岁、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的任用条件。
  五、选拔任用要求及聘期
  1.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在学院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核定的机构及干部职数限额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不得聘任。
  2.各部门根据本部门报名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述职、答辩等不同形式进行岗位竞聘。
  3.受管理岗位职数限制,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再新聘任科级干部,凡符合聘任条件的现任科级干部可继续留任。
  4.教辅部门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由部门负责人根据科级机构及干部职数,在征求分管院领导和部门其他领导的意见基础上,从现有科级干部中酌情选定,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5.教学系部科级干部拟任人选,根据该岗位现有科级干部和竞聘人员测评情况,经部门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其中,系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系部团总支书记可从全院范围符合竞聘条件者中选聘,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76年8月1日以后出生);教研室主任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6.科级干部实行聘任制,任期为三年(包括一年试用期),自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符合聘任条件的现有科级干部,在本轮干部聘任中拒聘或落聘的取消原科级岗位待遇。
  7.各部门将拟任科级干部人选报送学院党委组织部,同时报送拟任人选的《科级干部任免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对系部及教辅服务部门拟任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党委会研究作出聘任决定;机关部门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经组织部审核,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在全院公示,若无异议,由学院发文聘任。
  8.各部门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科级干部的选拔聘用工作,选拔聘用要结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以及平时掌握了解的实际情况进行。
  9.最近两年的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或经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或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不能提拔任用。
  10.科级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及选拔任用的纪律与监督,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六、考核与培训
  1.科级干部的考核工作由科级干部所在部门负责。其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分别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2.科级干部的培训包括政治理论培训和岗位业务培训。各部门应对科级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学院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的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安排落实科级干部到各级党校、干部培训机构及相关院校进行政治理论培训及岗位业务知识培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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