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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学校院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客观、公正、准确考核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结合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干部队伍状况及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考核及新提任领导干部试用期考核。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坚持注重工作实绩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定原则。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三条 领导班子考核,主要考核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领导干部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 年度考核、届满考核及试用期考核在年度总结、届满工作总结或试用期满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各党总支、各院处级部门根据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并按要求填写《院处级领导班子年度(任期届满)考核登记表》和《院处级领导干部年度(任期届满)考核登记表》或《院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考核登记表》。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部门年终总结或任期内各项工作进行,主要包括完成学校和本部门工作任务以及为完成任务采取的主要措施、思路、取得的成效;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意识形态工作、选人用人,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坚持“三重一大”制度、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包括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学校党委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考核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考核组,制定印发考核通知和方案,按照考核任务对相关院处部领导班子和干部进行考核。

(二)院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撰写总结,对照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认真总结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各项任务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撰写述职述廉报告。班子工作总结3000字以上,个人述职报告2000字以上。

(三)召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述职会议。考核前三天在本部门内部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等材料;会议一般由各教学院系党总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参会人员为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党政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在述职会议上述职,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干部个人述职控制在8分钟之内。

(四)按照指标体系赋分。考核组按照《院处级班子考核指标体系》对领导班子进行逐项赋分。

(五)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包括会议测评、谈话测评。会议测评是参加述职会议人员对处级班子和处级干部进行测评;谈话测评由考核组约定部分教职工进行个别谈话。教学教辅科研部门谈话范围为副高以上职称和副科以上职务人员;党政部门谈话范围为全体职工(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党总支邀请部分离退休人员谈话);其他要求谈话的人员。谈话要做好谈话记录,规范完成谈话程序。

(六)处级干部测评。召开副处以上干部大会,对各院处级领导班子和全体处级干部进行测评。

(七)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学校党委听取各考核组汇报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各院处级领导班子和全体处级干部进行测评。

第六条 考核测评结果计算。

院处级领导班子考核满分为100分,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民主测评占15%,二是按照指标体系打分占70%,处级干部打分占10%,四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打分占10%

处级干部考核满分100分。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本人民主测评得分占65%;二是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最终得分占20%;三是处级干部互评赋分占5%;四是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打分占10%

第七条 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测评统计结果,对不同评价主体和不同评价档次测评情况进行分析,结合领导班子总结或个人述职述廉报告、个别谈话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意见,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

第八条 院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考核情况由分管(联系)领导向被考核部门领导班子进行集体反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做好反馈意见记录,并根据反馈意见,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经验,进行整改。

第九条 建立科学的激励和问责机制,形成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干部选任体系,从而将考核意见合理运用到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干部管理工作之中。

(一)对领导班子在考核测评中测评分数较高、平时表现突出的,学校党委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领导班子在考核测评中排名靠后,经组织考核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问责,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

(三)对领导干部在考核测评中测评分数较高、且平时工作表现业绩突出的,按照有关程序予以表彰奖励,要为敢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对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的,予以充分肯定和保护。

(四)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排名靠后,得票率不高,且平时工作中表现不突出、执行力不强、班子不团结的,应当进行问责或者组织处理。

(五)对领导干部在考核测评中排名靠后,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组织调整、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条 为减轻各部门工作负担,院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统筹安排年度考核、换届(任期)考核、领导干部试用期、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以及部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做到程序明确规范、行之有效。当年需开届任期届满考核的,与年度考核合并。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及时收集整理院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有关材料,存入考核工作档案和干部人事档案,做到档案规范完整、全程纪实。

第十二条 在院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考核。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在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将同时在原单位和现单位进行考核。

正在外挂职锻炼的,参考挂职所在单位考核意见,形成评价等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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