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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党协商 完善协商民主制度

 
来源:农工党中央网站201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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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协商是指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是我国执政党同参政党以政党名义直接进行的政治协商,是以共同的政治目标为基础,就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直接进行协商的民主形式。
政党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开展对政党协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研究,对于促进我国政党协商民主发展、完善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探讨政党协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政党协商制度的特点
将政治协商引入执政党的政治活动并提升为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优势和特色。我国政党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进行广泛协商的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在当前经济结构多元化、社会阶层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的背景下,执政党更需要统筹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新常态下政党协商的内容、任务、方法发生了一定变化,政党协商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政党协商是民主党派以独立的政党姿态同中国共产党在通力合作基础上共商国是,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协商与建议,就国家重要事务发表有决策参考价值的建议和主张,以及党际事务的沟通与处理,其发展指向是政党对国家政治的影响,是一种严肃负责的政党的政治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重新确立和发展了政党协商合作的正确方针,同各民主党派在多领域、多层次展开协商合作,政党协商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政党协商的形式和主要内容
《中国的政党制度》指出:“经过多年的实践,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政治协商形成了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形式,在中央层面主要有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中共中央或中共中央委托有关方面负责人召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听取民主党派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除会议协商外,民主党派中央还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及其他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中共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还有多种协商形式,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
政党协商的主要内容有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国家领导人建议人选;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其他需要同民主党派协商的重要问题等。
各地方的政党协商形式与中央层面基本一致,主要内容有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政党协商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虽然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已确立,协商民主的地位、方式、内容、程序等有相关文件规定,但具体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协商民主作用的发挥。
1.政党协商制度不完善,还未能在各地方得到充分重视和发挥有效作用。政党协商在中央、省一级较重视,在基层地方的重视程度被削弱。部分中共党政领导干部政党协商民主意识不强,对其作用认识不到位,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较少沟通。
2.在协商内容上,相关文件尽管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但对于哪些属于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没有详细指出。地方政党协商多集中于政治和经济领域,对于社会领域协商相对较少。
3.现有政党协商程序制度不够完善。全国范围内没有一部文件对政党协商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如协商议题的提出、确定;在协商过程中如何保证协商主体平等;协商意见的反馈程序等。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应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这是政党协商的重要原则。部分地方在做出重大决策前,给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准备时间较短,有的在协商前已基本形成决议,协商流于形式。
4.在政党协商形式方面,相关文件没有具体的规定。协商过程中如何协调中共、民主党派、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政协之间的关系,在协商中各自的职责、分工等,相关文件没有明确阐述。
5.政党协商评价监督制度不健全,缺乏协商反馈监督机制。当前,对政党协商事项和评价监督制度尚不统一健全。从中央层面看,相关文件均未涉及评价监督问题,尚未对政党协商评价监督制度做出规定,自然谈不上明确评价监督主体的问题。
6.部分民主党派成员对政党协商的认识水平相对较低,民主参与积极性不够高。由于缺乏专业的理论知识和相关行业的实践经验,部分民主党派成员在参与协商的重大议题上,无法发表系统、全面的意见和建议,民主党派人士参与协商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四、解决政党协商存在问题的建议
1.完善政党协商民主工作机制。中央要制定相对稳定的协商民主的实施细则和规定,使协商民主工作的内容具体化、职责明确化、程序规范化。各地方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政党协商的内容、形式、程序和要求,可探索制定协商事项目录,避免协商内容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协商的制度也要更具体,如协商之前的准备时限,协商意见的采纳、办理、反馈等每个环节都应有较明确、规范的规定。
2.逐步培养中共党员干部的政党协商民主意识,推动协商主体平等。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党协商工作对于科学决策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政党协商意识,切实坚持政党协商的重要原则并在具体工作中加以落实,真正将政党协商落实到各级党委、政府决策中并形成制度保障,保证地方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充分认识政党协商的重大现实意义。
3.将政党协商上升为法律规定。政党协商是中国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在今后政治生活中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政党协商主要规定在《中共中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文件中。应当制定相关法律,增强政党协商的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党中央已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系到国家政治生活大政方针的协商民主应当通过法治加以保障,这样有利于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充分发挥政党协商在国家政治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4.增强民主党派协商民主意识,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和能力。应加强民主党派成员的理论学习和培训,建立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化。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党协商必须具备的平等、对话、理性、公共利益等基本精神,为协商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氛围。民主党派通过协商,自身意见和建议为其他协商主体所接受,有利于提高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5.不断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民主党派成员来自于社会各领域,呈现一定程度的多样性和分散性,观察问题的角度和思考问题的方法不同,必须对自身的优势和问题,以及新常态下的形势任务进行冷静的分析并保持清醒的认识。还应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党派成员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协商意识,树立大局观念,而不局限于所联系的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和政治诉求,既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也要反映其所代表的阶层和群体的局部利益要求,正确处理好全局和局部、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努力提高自身参政议政水平,这样才能真正履行好参政党的政治功能,充分发挥政党协商民主的优势,体现民主党派的整体水平。
深入研究政党协商理论,不断完善政党协商制度,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开展统战工作意义重大。民主党派要不断提高协商能力,丰富协商实践,努力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广泛的支持。(作者:冯俭,农工党成都市委会副主委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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