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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琴房管理处罚条例(试行)

2018年09月04日  来源:   作者:


     为给全系师生提供一个健康洁净的琴房环境,保护琴房的公共财产,维护正常的教学、练琴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霸占琴房(在别人的练琴点拿钥匙金琴芳琴或在自己的练琴点离开琴房20分钟之内未还钥匙者属违反此条例)。
二、严禁遮挡琴房门窗玻璃(按当时教学、练琴人员记)。
三、禁止在琴房带入食品,禁止吸烟、吐痰,禁止乱扔垃圾。
四、禁止在琴房聊天、打闹,以各种理由窜琴房。
五、禁止损坏公物(乐器、墙壁、门窗等),禁止随意挪动钢琴,禁止在钢琴上放置书谱以外物品。
六、离开琴房必须打扫卫生,盖上琴盖,关灯、锁门,将钥匙交回值班室,并将练琴卡带走。
七、尊重管理人员管理。师生若有问题可及时向系办反映,不得与琴房管理人员争吵和无理取闹。
八、违反以上条例者,根据实情进行处理,最低取消一周练琴资格(暂扣琴证)。
九、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开始执行。
十、本条例由音乐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