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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学生评选表彰办法

附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表彰和鼓励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激励学生学习先进、奋发上进,努力成才,促进学风校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的称号

(一)先进集体: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征兵工作先进集体,资助工作先进集体,公寓管理先进集体,心理健康教育先进集体,易班工作先进集体,学风建设优良班级七类;

(二)先进个人:辅导员年度人物,学生工作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四类;

(三)优秀学生:大学生年度人物,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大学生退役军人六类。

第三条 评选范围

集体:各二级学院及全日制本、专科生自然班级,不含新生班级;学生: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不含新生、新入学的专升本学生;教师:从事学生工作的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第四条 评选时间

学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学生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组织评选。

第二章 评选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生工作先进集体”条件:

(一)党政班子重视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学生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督促。每学期能够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学生工作

(二)重视学风建设工作,学风建设效果明显,措施得力;

(三)学生辅导员专兼职配备合理,保证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能够认真落实“学生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效果良好。二级学院重视对辅导员的日常管理,有制度、有检查。学生工作例会每月不少于两次;

(四)学生工作有创新、有突破。每学期能够在完成学校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开展一定的特色活动,效果良好;

(五)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所安排的各项工作,学生对本学院学生工作满意度高;

(六)一学年内没有出现重大学生工作事故和学生群发性事件;

(七)学生按时缴费,学费收缴率高,无恶意欠费情况。

第六条  “学生工作单项先进集体”条件:

(一)积极参与学校、教育厅、教育部主办的专项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的;

(二)本学院的单项工作业绩突出、特色鲜明的,或单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和提高的;

(三)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学生工作部布置的单项工作任务及相关材料的

第七条 “学风建设优良班级”条件:

(一)班委会团结合作,以身作则,确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班风学风优良,全班学习成绩居全院前列;

(三)全班同学团结友爱,政治思想素质较好,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较强的组织纪律性,能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文体活动;

(四)评选学年内全班无“不合格”宿舍,至少有一个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

(五)全班同学能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上一学年内(含评选期间)无人受纪律处分。

第八条 辅导员年度人物”条件:

分别授予“辅导员年度人物”“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荣誉称号;

(一)政治信念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师德师风优良,能够坚持“四个相统一”,做“四有”好老师,当好学生“四个引路人”;

(二)业务能力过硬,能够很好地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恪守职业规范。在专业化职业化成长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果。育人实效突出,开展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特色、有亮点;

(三)参与推选时须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三年;

(四)报名参加评选活动,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区级以上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荣誉奖励,参加过区级以上辅导员工作专业培训;

2.在区级及以上各类辅导员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

3.曾获得过校级三次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者。

第九条 学生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一)从事学生工作年以上,全年在岗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上进;

(三)热爱学生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工作积极主动,业务熟练,业绩突出;

(四)勤于思考、敢于创新,在学生工作的理论和实践中取得较为突出的理论或实践成果。

第十条 “优秀辅导员”条件: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恪守学生辅导员职业守则。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确保校园稳定;

(二)敬业爱生。热爱辅导员工作,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能正确处理工作、家庭、学习等方面的关系,不计个人得失,不怕苦、不怕累,乐于奉献。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

(三)业绩突出。扎实推进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在学生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中踏实严谨,所带班级在党团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文明宿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评选学年内未有重大工作失误,所带年级未发生因个人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四)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守师德操行,生活、工作作风严谨,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五)创新工作。能根据学生思想、心理和行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富有创新精神,不断探索学生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和新手段。注重研究学生工作理论,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积极探索新时期大学生特点和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有总结、有研究、有创新,有学生工作研究成果;

(六)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一年以上,全学年在岗。

第十一条 “优秀班主任”条件: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的组织观念,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积极做好学生学业指导工作,经常与学生、辅导员和任课教师沟通交流,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所负责班级学生无违纪处分和重大事故发生;

(三)主动指导学生开展各类学术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学习经验交流,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学业进步,在建设优良学风和班风方面成绩突出;

(四)密切关注学生发展,帮助学生进行素质拓展计划,注重引导学生人格培养,着力提升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

(五)定期召开班会,经常到学生宿舍与学生沟通交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主动向所在二级学院反映问题,做好工作记录;

(六)连续担任班主任一年以上。

第十二条 “大学生年度人物”条件:

(一)政治立场鲜明,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学习优秀;

(二)在社会实践、学术科研、创新创业、自强不息、见义勇为、孝老爱亲、全面发展、多才多艺等方面表现突出。能够在当代大学生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三)优先考虑曾受到党和国家及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表彰的优秀大学生。

第十三条  “十佳大学生”条件:

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是校内最高荣誉,每年评选一次,评选者需满足以下前三个基本条件,满足第四个条件者优先考虑。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在学生中有模范带头作用

)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乌兰夫奖学金或两次以上一等奖学金;

)积极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次以上(含次)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创新创业、科研实践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个人有突出事迹,被媒体广泛报道,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条件:

(一)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在校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在所在班级前30%,无不及格学科,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或在大型体育竞赛中取得良好成绩,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具有远大的理想信念、坚强的意志品格、高尚的道德情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践行者,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思想上要求上进,严于律己;

(二)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并较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需经民主评议后推荐;

(三)品德优秀,文明修身,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能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各方面全面发展,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所在班级前50%;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无受处分记录。

(四)团结带领广大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善于做同学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完成校、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优秀毕业生”条件:

(一)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青年学生求学、立德、修身、成才的学习榜样,能够激发和凝聚锐意进取、拼搏向上的精神力量;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无受处分记录;在校期间学业成绩优异,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所在班级前50%,无挂科记录;

(三)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国家重点科研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典型,或在创新创业方面成绩突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有一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

(四)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获得奖励或成绩突出,有一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

(五)在校期间在思想品德、学业能力、全面发展等方面实现自我突破和超越,经过努力取得一定成绩,在学生中起到带动和引领作用的。

第十七条 “优秀大学生退役军人”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评为“优秀大学生退役军人”:

(一)服役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预备(正式)党员;

(二)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标兵或其他先进(优秀)个人;

(三)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

(四)在学校学习期内,获荣誉称号,奖学金,学科、科技竞赛获奖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优秀学生评选:

(一)学年内出现课程不及格现象(公选课、辅修课除外);

(二)学年内受到学校违纪处分且到评选时处分未解除的;

(三)学年内学生所在宿舍有一次为“不合格”宿舍。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十九条 本办法各奖项评选比例为:

(一)“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工作先进集体”不超过二级学院总数的20%;

(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工作单项先进集体”不超过二级学院总数的20%;

(三)“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风建设优良班级”不超过全校班级总数的10%;

(四)“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1名专兼职辅导员;

(五)“呼和浩特民族学生工作先进个人”评选10名从事学生工作人员;

(六)“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优秀辅导员” 不超过全校专兼职辅导员总数的20%;

(七)“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优秀班主任” 不超过全校班主任总数的5%;

(八)“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1名优秀学生;

(九)“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十佳大学生”评选10名优秀学生;

(十)“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三好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

(十一)“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优秀学生干部” 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3%;

(十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当学年毕业学生数的3%;

(十三)“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优秀大学生退役军人” 不超过在校大学生退役军人总数的5%。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评先创优活动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评先创优活动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3—5人组成,具体负责二级学院学生评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的评先评优工作应在每学年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结束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学生工作单项先进集体”“学风建设优良班级”的评选程序依次是:二级学院写出总结、提交二级学院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组织进行学生评议、学生工作部考核、二级学院之间评议、公示3天、由学生工作部上报学校审批确定。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年度人物”“学生工作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的评选程序依次是:个人工作总结、各部门评议推荐、各部门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学生工作部组织进行学生评议、学生工作部考核、由学生工作部上报学校审批确定。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年度人物”“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优秀大学生退役军人”的评选程序依次是:写出书面总结、学生班级或年级集体评议推荐、二级学院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公示3天、上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上报学校审批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加强评优的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原则,周密安排各个环节,及时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评选时,辅导员及学生组织的主管教师应到场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  授予“学生工作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并奖励活动经费5000元。

第二十八条  授予“学生工作单项先进集体”“学风建设优良班级” 荣誉称号,颁发奖牌。

第二十九条  授予“辅导员年度人物”“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奖励10000元和5000元,记入本人档案;授予 “学生工作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奖励1000元,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授予“大学生年度人物”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杯并奖励1000元,记入本人档案;授予“十佳大学生”“优秀大学生退役军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奖励500元,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推荐参加自治区和全国更高荣誉评比活动的集体和个人应从学校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中产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先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评办法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或修正。

第三十四条  本评办法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下一条: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资助育人工作督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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