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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共青团组织微博、微信使用与管理办法

    2018年09月03日 11:40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共青团组织微博、微信建设和管理,规范微博微信舆情信息传播和服务工作,确保微博、微信信息质量安全,促进全校各级团组织微博、微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党委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校园意识形态阵地和宣传设施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共青团各级官方微博、微信是服务师生的新媒体平台,是面向社会宣传、树立学校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应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全局。

    第三条 各级团组织官方微博、微信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开展引领青年思想的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四进四信”的工作布局,为广大师生提供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内容为目标,引导广大师生正确使用微博、微信,务实求真,客观正面,贴近青年,积极传播正能量,传递青年好声音,全面服务青年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对学校各级团组织微博、微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校团委成立新媒体中心,主任由团委新媒体负责老师担任,副组长由校学生会副主席担任。中心下设办公室并有独立办公区域,负责日常管理、安全维护、技术指导和督查工作。

    第五条 校团委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实行分工管理,团委书记为总管理及负责人,负责微博新闻、信息报道、图片发布等内容审核、管理工作,主要起管理和指导作用,同时对突发情况进行处理,负责微博、微信安全工作;团委新媒体部负责人担任微博、微信管理员,协助团委书记做好微博、微信规划与建设、新闻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和日常监督及维护、管理。

    第六条 各团总支、团支部参照第四条、第五条成立相应组织、管理机构,并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微博、微信使用与管理办法。原则上各系部团总支书记为本团总支微博、微信总管理及负责人,负责内容审核、管理工作,同时对突发情况进行处理,负责微博、微信安全工作,团总支宣传委员担任微博、微信管理员,协助团总支书记做好微博、微信规划、建设、信息发布、日常监督等工作;各团支部书记为本团支部微博、微信总管理及负责人,团支部宣传委员担任微博、微信管理员,协助团支部书记建设、管理、发布、监督本团支部微博、微信。各系部团总支微博、微信使用与管理办法需报校团委备案,各团支部微博、微信使用与管理办法需报本系部团总支备案。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运行维护

    第七条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微博、微信信息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团组织官方微博、微信发布、转载信息必须严格遵循政治性、真实性、引导性原则,严禁发布与微博、微信管理办法内容无关、未经查证的信息。

    第八条 微博、微信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文字、图片、视频三类。文字内容应精练准确,语言逻辑风格要符合青年大学生思维习惯和情趣爱好,微博一般单条文字应控制在单条微博发布的限制范围,单条文字信息超出微博信息发布限制,可多条编号连条续发;图片应为真实生动反映活动和信息内容的高像素电子图片;视频应重点考证真实性和客观性,为主流媒体、团组织制作和党政官方网站登载的视听内容。

    第九条 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官方微博、微信不得违法利用微博、微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五)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邪教、迷信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从事商业宣传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对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刑事案件、疫情等危及公共安全并对全局有重要影响的突发事件,经请示有关部门同意后,方能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全校各级团组织微博、微信有规律地进行更新,微博保证每周不少于四次,微信保证每周不少于五次。尽量选择在课余时间发布微博、微信,不影响正常上课秩序。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咨询问题应及时回复,对网友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予以研究解决。微博、微信管理人员应密切关注已发布信息及其相关评论、回复,公开回复的问题,应始终坚持正面引导原则,对于特殊情况或敏感话题的回复可采用私信方式沟通交流,发现评论中有不当言论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迅速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官方微博、微信运行中应力戒以下弊端:一是间断信息更新,关闭评论功能,缺乏交流互动;二是内容公私不分,关注不适宜人群,与网民口水交战;三是缺乏原创内容,发布内容一味大而空,不贴近青年大学生实际;四是不经证实轻率回复,妄下结论,发布有悖公序良俗的言论。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移交地方新闻、通讯、网络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团组织官方微博、微信用户应增强保密意识,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应用,对信息安全进行监控,对操作系统、帐号密码等进行安全加固。微博、微信管理人员要注意学习网络信息化知识,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微博、微信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团组织官方微博、微信帐号和已认证的微博、微信名称,如需变更,应事先请示获批,变更后要及时报上一级团组织备案。

    第五章 应急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团委新媒体中心将不定时对全校各级团组织微博、微信进行检查。学生会宣传部成员组成若干监察小组,分组分时段对信息进行监控、维护。

    第十七条 定期更换微博、微信登录口令(原则上每学期至少更换一次),避免不必要的口令外泄,造成宣传工作的安全漏洞。

    第十八条 如在微博、微信上发现错误信息,将在发现的第一时间予以更正,并发布新信息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如发现有人故意散布虚假不实、色情暴力、宣传邪教、广告传销或其他违反安全管理的信息,将在发现的第一时间删除,并发布信息辟谣。排查有关人员,确定涉及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同时建立“黑名单”,加强监管。

    第二十条 如若发现微博、微信登录口令被恶意篡改,将立即通过腾讯账号安全邮箱和密保问题寻回账号,或直接向腾讯公司申诉取回账号。对期间所发布的信息进行清理,做出解释与辟谣。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如有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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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青团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