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管理,充分发挥返聘教师作用,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返聘退休教师继续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以弥补在职教师在数量和结构上的不足。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返聘原则
(一)现有师资不能满足实际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的系部,可申请返聘教师。管理岗位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返聘。
(二)经批准已延长退休年龄的教师在退休后原则上不再返聘。
(三)人员返聘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
二、返聘人员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愿意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服务。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授、副教授,身体健康。
(三)返聘教师本人自愿,且专业与岗位需要对口。
(四)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要求。
(五)返聘教师年龄在返聘期内,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返聘教师的工作报酬
(一)返聘教师的工资待遇为退休前工资标准补差,享有与在职同岗教师一样标准的课时费、超课时费和科研补贴;
(二)因特殊情况返聘到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工资、待遇参照返聘教学岗位人员执行。
四、返聘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返聘教师审批表》。
(二)用人部门签署意见,用人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报人事处。
(三)分管院长审阅,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缺编的党政管理部门如因工作急需,不返聘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须向人事处提交包括返聘岗位、返聘理由、工作任务、返聘时限、返聘费用等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本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核,并由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返聘手续。返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五)聘用副处以上干部,由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条件确定人选、返聘期限、工作时间及返聘费用,报院党委会批准。
五、返聘人员管理
(一)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被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协议)并发聘用证书。返聘期限为一年,可以续签,协议期满没有续签即终止协议。
(二)用人部门按照学校教学规定的要求,对返聘教师进行规范的教学管理;教务处(督导组)和科研处负责教育教学和科研的常规检查及督导评估。
(三)返聘人员应参加所聘部门的各种业务活动,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每学期结束时写一份工总结,交到所属部门;返聘到期时用人部门对其进行工作考核,写出考核意见报人事处。
(四)返聘期间返聘人员如因健康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有权立即中止聘任协议。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返聘教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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