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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3-09-30]  来源: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步规范和校学术委设,善学校学术治理结构,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术委校内最高构,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员和生在教、科和学术务管中充分挥主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规 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校级学术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由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代行。

第六条 校级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比例不低于1/5。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编在岗教职工组成,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八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1-3人。

第九条校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 委员可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级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须经学校党委会审议批准。校级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再担任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委员缺额时,按相应的委员产生办法增补。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学术审议咨询、学术评价、学风建设等,具体如下:

(一)审议和评定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的设置和学术资源的分配方案、学术评价体系的原则及标准、重大研究项目的立项;

(三)指导制定学术规范制度和学风建设,审议学术不端行为和重大学风问题查处意见;

(四)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提供各类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推荐意见;

(五由《高等学校学术委员规程》规定的,以及学校认为需要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者提出咨询意见的其他事项。

章 工 作 制 度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应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以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一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学术委员会会议方可举行。对于不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以全体会议形式做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征求委员意见。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向秘书处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术委议应通知与会委员。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事前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提交秘书处汇总,并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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