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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纪律制度 |
2016-07-08 00:00 |
一、政治纪律
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和发改局名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工作纪律 (一)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不得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三)不得压制批评,打击反复; (四)不得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五)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在外事活动中不得从事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活动。 三、廉政纪律 (一)不得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二)不得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金和财产; (三)不得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四、社会公德纪律 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使用淫秽下流的语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其它有损社会风气的行为,不得参与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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