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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工作制度(试行)
    时间:2014年11月19日 00:00 点击:106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纪委委员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工作要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并把握重在建设、重在教育、重在预防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工作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并协助所联系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向学院纪委反映情况。

(一)了解、反映所联系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行政的决定、决议以及遵守党纪政纪、校纪校规的情况。

(二)监督、指导所联系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情况沟通,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联系单位主要领导的廉政情况汇报,共同分析研究解决问题。

(三)认真听取联系单位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反映、早制止;对重要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纪委反映。

(四)列席所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会等会议,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情况。

(五)参与对所联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六)参与有关调查研究活动,向联系单位和学院纪委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建议。

(七)完成学院纪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采取召开联系会、个别谈话、调研、列席有关会议、廉政谈话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纪委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依法依纪正确履行职责。

(二)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于律已,勤政廉洁;自觉接受监督,虚心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三)对重大问题的答复和处理,必须经过纪委会集体研究同意。

(四)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工作中属于保密的事项和内容。

第六条 各联系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积极配合纪委委员的工作,并且每学期至少报告一次廉政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院纪委定期召开相关会议,交流讨论联系基层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不断丰富完善联系工作机制,并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

第八条 学院纪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纪委委员系部处联系点。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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