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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中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8年03月15日 00:00 点击:7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党委对巡察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派出巡察组对各系(部)处进行巡察监督。

第三条 学校巡察工作按照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坚持统筹安排、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发扬民主、服务大局的原则,注重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二章 巡察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名单附后)。

第五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巡视巡察工作部署要求,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决定;

(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办和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承办上级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审处,负责巡察工作综合协调,督查落实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监审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落实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的年度计划、方案,组织协调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

(三)督促巡察组按计划形成相关工作材料并整理和上报;

(四)负责对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和巡察组巡察整改意见的跟踪督办;

(五)办理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学校党委根据巡察工作计划安排和工作需要成立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工作任务。

第九条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副组长由学校党委任命,成员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察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

第十条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应根据巡察任务需要,选配政治坚定、遵规守纪、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相关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

第十一条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察工作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一)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况。

巡察组组长一般不得参加对本人曾经长期工作过单位的巡察。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巡察组的巡察范围和对象是各系(部)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巡察工作主要包括:

(一)以巡察对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的纪律

和规矩,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情况为重点开展常规巡察;

(二)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开展机动灵活、有

针对性强的专项巡察;

(三)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开展巡察。

第十四条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

(二)“一岗双责”意识不强,落实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问题;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四)违反组织纪律,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要求,“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规范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影响团结等问题;

(五)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六)领导干部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问题;

(七)学校党委需要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巡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巡察工作方案和巡察组组成建议,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六条巡察组成立之后,结合被巡察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经报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巡察组开展巡察之前应根据工作需要向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前通知被巡察单位并要求做好存在问题自查自摆工作,形成自查报告。

第十九条巡察组进驻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任务,并可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一)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进行民主测评,开展问卷调查;

(二)个别谈话。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环节干部、离退休干部及教职工和学生代表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在一定范围内召开专项工作巡察座谈会;

(六)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七)听取被巡察单位汇报,进行干部应知应会知识测试;

(八)以适当方式深入被巡察单位服务对象走访调研、了

解情况;

(九)根据被巡察单位实际情况,对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综合治理等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十)根据实际需要,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或组织人事档案进行调查核实;

(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者重要问题进行了解,提请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十二)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巡察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下列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情形之一的不直接处理,应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

(二)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的,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

(三)搞小集团小圈子,相互拆台,打击报复的;

(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五)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巡察组对于巡察中群众反应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向被巡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于巡察中发现的事实清楚的一般性问题,可以直接向被巡察单位及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对于巡察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被巡察单位应抓紧研究,即知即改、立行立改。

第二十二条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形成巡察报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报告了解到的总体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

对巡察中了解到的影响党的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或者可能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巡察组要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三条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工作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校党委决定。

第二十四条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重点指出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意见。被巡察单位系部总支书记(或党政部门负责人)要签字接受巡察反馈意见。

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反馈方式,适当扩大反馈范围,在被巡察单位一定人员范围内反馈。对涉及班子成员个人的问题和意见,应向被巡察党政主要负责人单独反馈,同时应对干部本人明确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五条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应当认真整改落实,被巡察单位系部总支书记(或党政部门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改落实情况报告须于2个月内经系部总支书记(或党政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学校巡察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抽查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巡察工作反馈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经批准不予公开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每年巡察工作结束后,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各巡察组的工作报告整理形成总结报告,经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五章 巡察成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反映巡察成果的材料可包括:

(一)巡察工作总结报告;

(二)巡察组巡察报告;

(三)谈话报告(保密);

(四)巡察专题报告;

(五)被巡察单位问题清单;

(六)有关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材料(保密);

(七)民主测评和调查问卷结果;

(八)重要信访问题分析材料;

(九)巡察组书面反馈意见;

(十)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报告;

(十一)其他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以及形成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经学校党委研究审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委监审处;

(二) 对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巡察组提出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部办理;

(三)在思想政治建设和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移交党委宣传部办理;

(四)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三十一条纪委监审处、组织部、宣传部及相关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调查核实、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学校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巡察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

察工作的领导。巡察组向有关部门、党员干部了解情况时,各部门、党员干部应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提供和反映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巡察工作人员在巡察过程中发生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形,根据情节性质,经学校党委批准后,由纪委监审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巡察组在工作安排上应以不干预和影响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开展为原则,不承担执纪审查职责,不处理具体问题,对涉及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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