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教务处网站欢迎您!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 学校网站 |  
当前位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 > 公告通知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09-07 点击数:
分享到:
 


呼和民院院字[2011]13号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及时严肃、妥善地处理教学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因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对教学事故分为重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两种情况。
    (一)重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教师及有关人员在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
    (2)任课教师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擅自减少授课内容和授课时数。
    (3)任课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而擅自停课、缺课。
    (4)任课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迟到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5)任课教师及有关人员在考前泄露考题;考试结束后,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考卷;试题有严重错误且未能在考前发现。
    (6)主(监)考教师未能及时到位,迟到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7)任课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
    (8)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任务。
    2、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而擅自停课。
    (2)教学管理人员在负责试卷(含补考试卷)印刷过程中,疏忽保密管理,出现试题泄漏事件。
    (3)教学管理人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4)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5)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
    (6)因管理不善,教学设备丢失、损坏,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一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
    (2)任课教师擅自找人代课。
    (3)任课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而擅自调课。
    (4)任课教师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迟到或提前下课。
    (5)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手机。
    (6)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实验报告。
    (7)主(监)考教师未能按时到考场,考试中未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考场规则》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监考人员守则》。
    (8)任课教师不按要求命题、制定评分标准、进行试卷分析;考试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成绩。
    (9)侮辱或体罚学生。
    2、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未按程序审批擅自更改教学实施计划。
    (2)教学管理人员无不可避免原因,未按时下发教师任务通知书,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3)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更改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
    (4)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或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
    (5)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订购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6)教学管理人员档案管理混乱。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于一般教学事故,对责任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事故发生当年不得评优,取消当年晋升职务资格,并扣发当年半年的岗位津贴。
    2、对于重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予以行政记过。两年内不得评优和晋升职务资格,扣发当年全年的岗位津贴。
    3、在一学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一次重大事故处理;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应立即停止事故责任人本学期的全部教学活动,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交本部门、教务处、人事处各备案一份,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停发责任人三年岗位津贴。
    4、凡出现教学事故者,教学事故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5、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一律解聘。
    三、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对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由责任人所在系会同教务处一起认定,报分管院长审批。
    2、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相关教学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3、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报送教务处。
    4、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定,报分管院长审批,院长批准;重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审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处理意见。
    5、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以在一周内向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四、其它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原《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打印本页 | 后退本页


上一篇: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下发《呼和浩特民族学院2011年度教学工作要点》的通知

下一篇:2011年主要教学工作安排表


 

◎2015-2016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教务处 版权所有 第三版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6号

技术维护: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教务处

推荐IE8.0以上浏览器访问本站

邮政编码:010051

Designed by MangLai


 
网站导航 | 旧版主页
当前访问量:
站长统计
手机版
  扫一扫手机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