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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6年08月22日 00:00    来源:科技处    作者:    阅读:次

  第一条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院长在科学研究与学术领域内的决策咨询机构,其职责为:
  一、论证审定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发展、学术梯队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审定学院在发展科研与科技开发工作方面的方针、规划、实施计划和有关政策性条例;
   三、听取职能部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年度科研工作总结与新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申报、院内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评审与报奖及重大科技活动与学术交流计划;组织院内科研及学术专著出版资助选题的评审;
   四、院内教师系列、实验系列与研究系列中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评定;
   五、本院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与享受政府奖励专家资格的评审;
   六、学院名誉教授与兼职教授受聘资格的审定;
   七、其它由院长委任的有关工作。
  第二条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3—15名。院学术委员会应由分管院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在与有关方面考核调查的基础上,在科研前沿工作活跃、成绩突出的教师与科研人员中挑选后,向院长提名推荐,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院长任命,并举行聘任仪式,发放聘书。每届委员任期三年,任满后可以连任,但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为现任教授,也可以包含部分在科研上有突出成绩的中青年(年龄在45周年以下)的副教授,院学术委员会中教授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二,55周岁以上成员比例不得高于二分之一,委员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学术上有较高造诣,为一个学科方向的学术带头人,近三年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论著或承担有相当于国家级的研究课题;
   三、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有一定的管理组织能力。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聘请院内有关专家组成专业工作组,委托从事有关的论证、审定与咨询工作。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秘书长由学院管理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离职者,可由院长委托其他合适人员代行委员职责,不发聘书。
  第七条 各系、部学术委员会与院学术委员会同时成立与调整。各二级学术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名,成员3—5名,由主任召开本单位正副教授会议参照本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对人选进行协商与推选确定名单后上报主管院长审批,最后由学院公布任命。具备条件的单位,学术委员会中教授的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