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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时间:2016年08月26日 00:00    来源:学生处    作者:    阅读: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 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是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在学生工作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面协调校内外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各部门须配合和协助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相关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系(部)和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组建学生勤工助学协会,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的职责
  统一领导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在勤工助学相关政策制定、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和活动场所保障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统筹和协调,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开拓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二)根据系(部)推荐,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审定各用人单位制订的勤工助学岗位考核办法。
  (五)检查指导系(部)和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 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条  学生所在系(部)的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三)负责处理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职责
  (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业务指导、工资核定、过程考核,并提供必要的勤工助学设备设施保障,保证学生顺利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的劳动安全。
  (三)制订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办法,协助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 理助理和后勤服务为主。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后设岗。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须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五章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考核与酬金发放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对参与勤工助学工作学生的考核结果,作为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发放学生酬金的依据。酬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每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酬金不超过一个月的固定岗位酬金。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 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与用工单位、学院资助管理中心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 学活动的,须经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授权,方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协议书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生效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