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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6年08月26日 00:00    来源:学生处    作者:    阅读:次

(修订)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79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对《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细则》进行如下修订:
  一、 奖励对象
  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普通本、专科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三、评审名额
  每年按自治区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进行等额评审。
  四、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单课成绩75以上。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恶意欠学费者;
  (二)休学期间;
  (三)上一学年有不及格课程者;
  (四)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
  (五)评选年度内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以及有违规违纪记录者;
  (六)函授生、自费生、成考生;
  (七)降级、留级学生;
  (八)上一年度处分未取消人员和曾被公安机关拘留者。
  六、申请与评审
  (一)学生申请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每年的国家奖学金政策及其我院所获得名额公布在校园网上,让所有学生及时了解和掌握;
  2.辅导员及时召开班会,积极宣传国家奖学金政策,确保每位学生及时了解掌握奖学金政策及发放条件和要求;
  3.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年9月30日前由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
  (二)班里评审
  1.辅导员是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第一负责人,做好所带班级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认定资格工作;
  2.辅导员将所带班级符合申请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学生,进行初审和排序,按规定名额向系(部)里选送,同时将选送情况公布给班级所有学生,确保班内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3.各班要推荐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居本班第一的同学参评,第一名若有其他原因不能推荐,则顺延推荐第二名。
  (三)系部评审
  各系部助学工作小组对本系(部)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经过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本系(部)报送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并将推荐人填写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从学生工作处网上下载)及有关材料于每年10月10日前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系(部)助学工作组从不同专业、班级的学生中评选获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时,应按上学年各课(不含体育课)平均成绩排序。在各课平均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序。
  (四)学院评审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推荐的学生材料进行逐一复审,把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材料及时退回各系(部);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详细的调查审核,对于弄虚作假的、暗自操作的、学生意见较集中的学生,取消参选资格;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过调查审核之后,形成初步评定意见,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不同系别、专业、班级的学生中评选获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时,应按上学年各课(不含体育课)平均成绩排序。在各课平均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序;
  5.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听取助学管理汇报,并进行集体讨论,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6.根据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助学管理中心重新调整评审材料,报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
  7.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于每年10月20日开始将评审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
  8.在公示期间对被举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逐一进行调查复核,果真发现不符合条件、程序、原则的学生,及时取消学生评定资格,同时取消学生所在系(部)的评定指标,将指标调整给其他系(部);
  9.每年10月31日前,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获奖学生材料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10.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七、评审发放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及规定时间,完成各项任务,不得作假,不得拖延时间;
  (三)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要追究相关系处主要负责人及辅导员的责任;
  (四)任何人不得干扰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以权谋私,或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等方式干预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的本院教职工,学院将在全院通报,并严肃处理,决不迁就;
  (五)把奖学金及时发放给学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截留,对违规者进行严肃处理;
  (六)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全院师生的监督。
  八、附则
  1、1、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生效,原《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