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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教务处   时间: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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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新时期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教育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由入学与注册,考勤与纪律,转学与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课程重修,成绩考核与记载,课程选修、免修和辅修,考试违纪处理、学制与修业年限,肄业、结业与毕业、出国学习,附则等条目组成。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招生规定录取的我院新生,必须持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要求的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写信或通过其它方式(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入学,应于规定报到日期起两周内向学院招生办公室提交由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署名,并附原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机构、乡镇政府证明的缓期入学的申请,经学院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保留一年的入学资格。保留期满,须持街道办事机构、乡镇政府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按时到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逾期不到学院申请入学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缓期超过三个月的新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有关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状况复查。经审查和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署名提出申请,经学院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在学院治疗,而在法定监护人的监护下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一切费用自理,治疗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复查不合格或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学院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开学两周内未办理学费缴纳或减免、缓缴等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二、考勤与纪律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院要求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学院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级指定的考勤员负责,应每堂课点名并登记。任课教师要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定期将学生出勤情况报送到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在学期教学活动期间出现个别学生旷课现象严重,学生所在系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到学院学生处,学生处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点名册由任课教师所在系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 学生离呼(离校)驻外参加学习、军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考勤工作由领队教师负责。因故或因病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准假权限为三天,超过三天,须报学生所在系,由系主任准假并在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参加由学院组队的厅局级及以上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等活动,或参加学院进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时,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并转告任课教师。
  第十条 各类课程考试原则上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2天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主管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学生所在系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论处。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持学院医务室证明或医院诊断证明请假,并按缓考处理,否则以旷考论处。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厅局级及以上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与考试日期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
缓考可根据情况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或按照学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学生参加比赛的有关规定办理,按规定办理之后仍有不及格课程,须重修。旷考者一律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学院规定的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者,考试作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必须重修,并予记过处分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考试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或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等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学、转专业。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由个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1、学生因患某种疾病,由学院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证明,并经学院医务室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或其他同类高等院校学习者;
  2、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或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为更好地扬其所长,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经学院和转入系进行专业考核,情况属实者。
  3、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4、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经学院认定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新生;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跨学科门类转专业者;
  2、已在校某一专业学习一年(含一年)以上者;

  3、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者;
  4、应予以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申请在区内院校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同意,经学院审核,并经拟转入高校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申请跨省(区)或跨高校主管部门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同意,经学院审核,报转出高校所在省(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高校联系,转入高校同意后报该高校所在省(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高校所在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出高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两周内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1、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主管系主任签署意见,拟转入系考核合格,并由系主任签署同意接收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转呈分管院长批准。
  2、学生转专业手续,新生应在入学报到时办理,过期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的学业要求:

  1、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2、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3、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计为已取得的选修课学分。
  第十九 学生在校期间,转主修专业只限一次。
  第二十条 学生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后,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同专业收费标准缴纳所有费用。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6年(含休学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治疗期限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生活困难或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经过一段时间还能够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求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主管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2、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在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时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
  3、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4、因病休学的,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离校治疗。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相关费用全部自理。
  5、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由法定监护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限,因病或其它原因需要继续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
  第二十五条 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申请暂时中断学习、分阶段完成学业,须提出由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予以停学,保留其学籍。停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停学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休学或停学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前一周,应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停学学生须持街道办事机构、乡镇政府或停学期间的工作单位或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表现情况证明,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的学生视休、停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得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尚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原来所获得的有效学分可计入总学分。
  4、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和学生所在系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停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5、休、停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二十八条 凡因休学、停学、保留入学(复学)资格离校期满需复学者,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经所在系主管系主任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
  1、一学年内必修课和重修课的学习中取得的学分未能达到该学年应取得学分的三分之一者;在第七学期结束时,尚未获得应修总学分五分之三者;
  2、在籍学习时间(包括休学、停学等)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3、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在校生未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注册而有无正当理由者;
  6、未请假离校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未经学院同意私自办理出国手续者;
  8、拒缴培养费(学费)者;
  9、本人申请退学者;
  10、因其他特殊情况,学院认为必须退学者。
  注:因以上原因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向所在系提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由主管系主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及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档案、户籍证明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2、对退学学生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修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3、学生退学时,要交纳在校学习期间的培养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交清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已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
  五、课程重修
  第三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和实践环节,不论何种原因(除学院的特殊规定外),未取得学分,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选)。
  第三十七条 重修结束后,参加下一年级同一课程的结业考试,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若考试仍不及格,则继续重修,直至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一学期内非结业的课程,将其学分按学期分解。学生在某一学期的阶段考试中成绩合格,则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十九条 毕业学期的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则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成绩合格,则获得相应的学分。若成绩不合格,且总学分达不到毕业学分,则先结业,下一学期或年度回校参加下一年级同一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合格,则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十条 重修次数不作限制。重修学生可参加开课系单独组织的重修课程班的学习或在该课程以后开设时插班重修。插班重修时,经系里同意可少听部分重修课,但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实践),经学生所在系同意,也可同时修读重修课程的后续课程。各系根据重修学生的人数及学习要求,可编某一课程重修班,并报教务处备案。
  六、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四十一条 我院对各类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学院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课外教育活动均规定相应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培养(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并达到相应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且一律不予补考,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选)。
  第四十三条 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各门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采取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占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系按课程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定后付诸实施。一般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考核)成绩占60%。公共必修课、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等课程评定成绩时,出勤率占20%,平时成绩占20%,期末成绩占60%。
  第四十四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试(考核)或重修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先按百分制记载,课程结束时将结业成绩转换成学分,课程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者获得相应的学分。上课时间大于两个学期的课程其结业成绩由各学期成绩总平构成 ,学分按学期进行分解,某一学期的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分解后的学分,不合格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十五条 为了更好地体现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评定学生的考试考核成绩时可采用绩点制。采用绩点制是为评定优秀、评定奖学金以及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优生优用,择优推荐的主要依据。学分绩点成绩每学年计算一次,学分绩点与课程考试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按照下列表格中的规定执行。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表

百分制成绩

绩点

百分制成绩

绩点

90-100

4.0

85-89

3.5

80-84

3.0

75-79

2.5

70-74

2.0

65-69

1.5

60-64

1

<60

0


  绩点成绩的计算: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学年应修读课程所得的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一学年应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即可得该生绩点成绩。
  第四十六条 考试违纪的,其课程成绩记零分。
  第四十七条 凡有作业、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实验或实践报告,方能参加该课程考试。缺交量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四十八条 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
  七、课程选修、免修和辅修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可根据主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和主客观条件,自主制定学习计划,确定每学期修读课程和顺序。全日制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每学期应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年学分。成绩优良学生可根据个人学习情况,每学年可多修读相关选修课,多修课程时须听从相关老师的指导。
  第五十条 选课按如下程序进行: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本专业教学指导书(教学计划)、教务处提供的课程表及选课流程图,听取指导教师或相关专业老师的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程;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序修读,未取得先行课学分的,不得选读后续课。
  2、选课手续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结束的前4周内办理,无论选修本系或外系的课程,均需在学院教务管理系中进行选课操作和确认。未经办理选课注册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3、学生可在开学1周内进行试听课,通过试听,如拟退选、改修者,须按规定在学院教务管理中办理退选、改选手续。开学两周后即正式编定教学班,不再接受退选、改选,并开始进行考勤。
  第五十一条 按教学计划规定,凡有相应实验的课程,原则上应同时选修理论课和实验课。选修公共选修课、其它专业课程时,由于实验条件不具备而不能同时选修实验时,由开课系在批准时视实际情况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下列课程禁选:
  1、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不得选修其它专业的计算机公共基础课等。
  2、未修读先行课程的后续课程时先行课不及格,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3、上课时间与应修必修课程冲突的课程。
  第五十三条 学生经过规定手续选修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参加考试。少数学生自学能力强,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申报学生所在系主管领导批准,可允许少听课或免听,但须呈交作业,参加实践环节,参加考试。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不得少听和免听。凡是少听或免听课的学生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并附交有关课程的读书笔记或习题解答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系主管领导批准后,并报教务处备案,给予这门课程应得的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要求免修某门课程,参加免修考试,按下述两种办法办理:
  1、如高年级正在开设该门课程,应在高年级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如属于学期或学年以上课程,则应在第一个开课学期的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与高年级一起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属于学期或学年以上课程则应参加课程的历次期末考试)。
  2、要求免修的课程如属于教学计划规定在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应在本学期选课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参加单独命题的免修考试。此类试题应出自试题库或试卷库,并应覆盖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内容,否则考试成绩无效。
  第五十六条 批准免修的学生如需另外选修其他课程,应在批准免修之后的三日内,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区级或区级以上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作品,或撰写的论文、创作的作品等获区级或更高级别的奖励,或创造发明、科研成果得到政府学术、科研机构的鉴定,参加区级或区级以上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科技制作和科技竞赛、竞技体育或艺术类比赛(展评)获得三等以上的奖励,可酌情给予相关的某门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学分。如有此情况,学生可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由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审查,提出给予具体的学分和成绩(如给予某门课程的全部学分,应同时确定该生修读该课程的学习成绩)的意见,经主管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教育类课程和实验等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确实不能修习体育课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公共体育课免修申请表》,并附学院指定医院和学院医务室证明,经所在系领导和体育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上保健体育课,其考核成绩作为体育成绩,但不得免修。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习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志趣和主客观条件(包括时间条件和选课的可能性),从第二学年起根据学院提供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择定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并有计划地选读该专业的有关课程。学生可择定主修专业方向不同的本科专业作为辅修专业,达到相应学业标准后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条 辅修专业应修读的最低学分,依据下列原则确定:
  1、辅修专业可免修公共必修课,也可免修专业实践、毕业论文以及与主修课程内容要求相近的专业必修课,辅修专业最低学分不少于辅修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总学分;
  2、符合辅修条件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和课程,一般从二年级开始。辅修专业的学生需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辅修专业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经系主任批准后,一份存本系,另一份报教务处;辅修外系专业的学生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辅修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本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一份存本系,一份存辅修专业所在系办公室,一份报教务处。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仍由主修专业的系管理。
  3、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的颁发《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八、考试违纪处理
  第六十一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按《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九、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十二条 基本学制:四年。
  第六十三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在基本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基础上作适当缩短或延长。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缩短为三年,也可延长至六年(含休学或停学等中断学业的时间)。
  第六十四条 学生按照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允许提前一学期或一学年毕业离校参加工作或实践,到毕业时间回校领取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或因家庭经济困难、创业打工等原因需要停学,经学院批准,可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延长在籍学习时间。
  第六十六条 经批准延长在籍学习的学生,按在校学习时间和所在专业实际培养成本缴纳培养费。
  十、肄业、结业与毕业
  第六十七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可发给实际修业年限证明的肄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四学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但未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发给修业四年的结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修完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所学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十条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前一学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提交在校各学期成绩和最后一学期的选课学习计划和实习计划,系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于下学期末办理离校手续;也可以不申请提前毕业,在规定年限内留校副修其它专业。
  第七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毕业生鉴定表》,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四个方面。着重点放在对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以及学业水平、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劳动态度和身心素质等方面,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七十二条 未修满公共体育课学分,经重修考试仍不及格者,不得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凡结业离校的学生,学院为其保留在离校后2年内返校重修资格,重修考试及格,获得相应学分后换发原届毕业文凭。逾期不重修或离校后2年内,重修考试不及格者,以后不再保留返校重修或重考资格,不再换发毕业文凭。
  第七十四条 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时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而未取得相应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在离校后2年内,可向学院申请重修。经重修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者,换发毕业文凭。学生因故没有参加毕业实习或参加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离校者, 2年内由本人向学院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对其就业后教学或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及格”或“不及格”的评定意见,经学院认定后,可换发毕业文凭。逾期不申请者,不再受理。
  第七十五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学历证明。
  十一、出国学习
  第七十六条 在校生出国学习,由本人提出退学申请,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十七条 出国学习的学生,在校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可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未获得相应的学分出具学习证明。
  第七十八条 在校学生获准自费出国学习者,需交清在校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
  十二、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于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成立日期起开始实行。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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