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明确各方责任,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文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文学院所有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习、社会实践、讲座、会议、集体活动等)。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离岗)者,均按旷课或旷活动处理。
第四条 学生请假应遵循“事前申请、如实说明、逐级审批、按时返校、及时销假”的原则。任何形式的“先斩后奏”或事后补假均不被允许(突发疾病或紧急事故除外)。
第五条 请假期间,学生个人安全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二章 请假类别与条件
第六条 请假类别主要包括:
(一)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重大事务确需本人处理,无法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申请。需提供必要说明。
(二)病假: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需治疗或休养,无法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申请。请假3天(含)以上,需提供校医院或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材料。突发急症可先请假,后补证明。
(三)公假:因代表学校、学院参加各类比赛、会议、活动等公务需要,无法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申请。需提供主办单位或学院相关负责老师的证明(如通知、批件等)。
(四)其他特殊假:因其他特殊原因(如直系亲属重病、亡故等)需请假时,参照事假办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请假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七条 请假程序采用线上审批与线下审批相结合的方式:
(一)线上审批(“易班”小程序):
适用范围:请假时长在3天以内(含3天) 的事假、病假。
审批流程:
1. 学生本人通过“易班”小程序提交请假申请,如实、详细填写请假事由、时间、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校外住宿需填写住宿具体地址及亲属联系方式),上传必要证明(如病假初诊证明照片等)。
2. 班主任审核:班主任在收到申请后,需在24小时内(紧急情况应尽快)根据学生陈述、事由合理性及日常表现进行审核并给出明确意见(同意/不同意)。
3. 辅导员审核:班主任审核同意后,申请自动流转至辅导员。辅导员在收到申请后,需在24小时内(紧急情况应尽快)进行复核审批,做出最终决定(同意/不同意)。
4. 学生可在“易班”小程序中实时查看审批进度和结果。只有获得辅导员最终审批“同意”后,请假方为有效。
(二)线下审批(纸质假条):
适用范围:
请假时长超过3天的任何类别的请假。
虽在3天内,但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线上系统(需说明情况)。
学院明确要求需线下审批的特殊情况。
审批流程:
1. 学生本人到学院学工办(或指定地点)领取《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或从学院网站下载打印。
2. 学生本人如实、完整填写表格内容(包括详细事由、起止时间、去向、联系方式、家长知情情况等),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医院证明、活动通知等)。
3. 班主任签署意见:班主任审核请假事由、材料及合理性,签署明确意见(同意/不同意)并签名。
4. 辅导员签署意见:班主任同意后,学生将假条提交辅导员审核。辅导员综合评估后签署明确意见(同意/不同意)并签名。
5.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辅导员同意后,学生将假条提交党总支书记审核。党总支书记综合评估后签署明确意见(同意/不同意)并签名。
6. 学工办备案盖章:党总支书记审批同意后,学生将假条提交至学院学工办公室。学工办工作人员核实审批流程完整后,在假条上加盖“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公章,留存联存档备案,学生联返还给学生本人保存。
7. 学生离校前需将辅导员和学工办签字盖章后的假条学生联交予班长或相关考勤负责人登记。假条未经学工办盖章存档,视为无效请假。
第八条 审批权限:
3天(含)以内请假:最终审批权在辅导员。
超过3天请假:在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核同意后,由学工办代表学院进行最终核准备案(盖章)。
特殊情况(如长假、涉及校外实习实践、出国出境等)需视情况报请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续假: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在原假期结束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原请假程序相同(线上续假在系统操作,线下续假需重新填写假条),且续假时间计入总请假时长。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超假时间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销假制度
第十条 销假是学生结束请假、恢复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状态的必要程序。所有请假学生(无论线上或线下请假)均须按时销假。
第十一条 销假时限:
学生必须在返校后24小时之内(或按假条批准截止时间后的24小时内)完成销假。
第十二条 销假流程:
(一)线上请假销假:学生通过“易班”小程序中的请假记录提交销假申请,确认已按时返校。
(二)线下请假销假:学生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以及请假条学生联(如有),到学院学工办公室当面办理销假登记,由学工办工作人员在存档假条上标注销假日期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未按时销假处理:
1.系统(线上)或学工办(线下)将记录为“超期未销假”。
2.未销假期间可能被系统或考勤记录视为“未归”状态。
3.多次或严重超期未销假者,将影响后续请假审批,并可能依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责任与义务:
1.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诚实守信,如实报告请假事由和去向。
2.按规定程序、时限和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
3.主动、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请假期间的重要情况变化。
4.请假期间(特别是离校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随时联系到本人及紧急联系人。
5.请假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及一切行为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注意安全防范,避免前往危险区域或参与高危活动。
6.按时返校并销假。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返校,必须提前办理续假。
第十五条 班主任、辅导员责任:
1.认真审核学生请假申请的事由、材料及合理性,严格把关。
2.及时审批(线上/线下)学生的请假申请,不得无故拖延。
3.对获准请假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告知其安全责任。
4.关注请假学生动态,保持必要联系。
5.督促学生按时返校销假。
6.做好学生请销假记录的登记、统计与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学工办责任:
1.负责线下请假条的备案、盖章、存档管理。
2.监督全院学生请销假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定期汇总、分析学生请销假数据。
4.处理请销假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和争议。
5.负责销假登记(线下)。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反请销假制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依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缺席教育教学活动者(旷课/旷活动)。
2.谎报、伪造请假事由或证明材料者。
3.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4.未按规定时间、程序办理销假,经提醒仍不改正者。
5.擅自变更请假去向或延长请假时间未报备者。
6.在请假期间从事与请假事由不符或违法违规活动者。
7.多次无故请假或请假频繁影响学业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进行实习、实践、写生等教学活动期间的请假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可由带队教师或指导老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学工办备案。
第二十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的离校与返校要求,按学校统一通知执行,不适用本请假制度,但学生需按规定办理离校、返校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文学院
学生工作办公室
2025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