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02 12:25:11
作者:易子南
浏览次数: 90 次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落实学校健康体检、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4、做好确诊病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加强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报告和追踪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的健康状况。
5、休学和复学管理。
(1)休学管理。根据市结核病防控机构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休学学生可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并接受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人员的管理。
(2)复学管理。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县级及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后,方可复学。
6、协助市结核病防控机构做好不需休学的结核病病例的管理。对经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不具传染性、不需休学的学生结核病病例,校医或班主任应当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随访复查。
7、积极协助市结核病防控机构对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密切接触者筛查无异常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可正常上课、上班,学校应当要求其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密切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