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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建科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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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02 12:05:39

    作者:易子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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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科负责工程项目的前期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及时向消防、卫生防疫、文物、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配合招标办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5、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6、建设单位负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重要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

7、督促施工单位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批准后,应当报建设单位备案。

8、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9、督促监理单位报送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并监督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10、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对专业性能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11、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2、工程竣工后,及时向规划、消防、卫生防疫、质量监督站等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工程进行核查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13、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监督承包单位按照合同履行保修义务,接待住户上访要热情、耐心。按规定办理,属于保修范围的,要做好维修登记并及时安排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对于不属于保修范围的,要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让住户满意而归。安排专人定期进行电话回访工作。

14、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图纸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