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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9-10 点击数: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499日工会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固定资产规范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工会资产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根据全国总工会《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工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固定资产是指用工会经费购置、工会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包含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配置与采购、使用、转移与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工会。

第二章 范围、分类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工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1000元以上(含1000元),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接受其他单位捐赠的财产,单位价值和耐用时间符合上述规定,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未达到工会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应做好出入库登记,加强管理。

第六条 工会固定资产分为四类:

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

(一)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二)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如: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刻录机、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投影仪、电风扇、空调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保险柜、电脑桌、电脑椅、茶几、沙发、床、衣柜等。

(三)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图书、资料等。

(四)其它固定资产:指用工会经费购入,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校工会固定资产严格执行“统一领导、责任到人、账务清楚、物尽其用”管理原则,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条 工会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实行折旧。

第九条 学校分工会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财物购买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需建立《工会固定资产登记表》,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条 各级工会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直接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及管理员。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本级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目,完善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员、会计人员和使用人员(保管员)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和账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盘亏、盘盈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工会主席及部门管理员变更,须办理好固定资产的移交,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章 配置与采购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配置,由学校分会工会主席提出配置计划,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列入工会年度经费开支预算即可购买。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原则上要组成三人以上采购工作组,坚持“比价采购、控制成本、择优选购”的原则,超过5万元以上的需在学校工会网页发出要约公告,要约注明标的物的相关要求,发出5个工作日后,由采购工作小组对3家以上标的物进行比质比价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交付后,由使用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人员领用填写单等手续。

第五章 使用、转移与处置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工会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保障广大会员的正常使用,做好出借、收回的审核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因组织机构调整牵涉到固定资产的分割转移,涉及到的部门自行调剂分割并报校工会,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的转移。

第十八条 工会固定资产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后不能正常使用或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各级工会需办理该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

第六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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